一、中产阶级想资金出境,怎么办?
正如各种赚快钱的办法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一样,各种外汇出境的办法也可以从国家外管局每次公布的外汇违规处罚案例中管窥一斑,以最新一期5月20号的公告为例,基本上依然只有“银行分拆售付汇”、“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和汇出”、“个人之间私自买卖”、“利用便利化购汇额度分拆逃汇”这几种,详见(部分列举):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二、资金违规出境被抓,怎么罚?
相关资金违规出境的责任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第45条,简单说来根据严重程度不同责任承担分为三等:
第一由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逃汇或违法所得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二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看国家外管局官网,一共通报过10次违规案例,时间跨度为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0日。这10批案例中对个人外汇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基本上分为两种:对主动参与的银行会责令改正,处罚没款;对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罚款部分呢?总体上看处罚幅度比较低为:基本上集中在非法转移资金/逃汇金额/违法所得的1.4%-15%,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30%,甚至情节严重的30%以上全额等值以下的罚款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金违规出境,啥时候会被判刑?
看到前文,倒是松了一口气,罚款的金额不算高。但是,什么时候会构成犯罪?如果有人分拆换汇,在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伦敦或者加拿大买了豪宅,某日和女友一言不合分道扬镳,女友写信给外管局、公安局、检察院、政协、人大、信访办实名举报我分拆换汇、境外购房、金额巨大,我会被抓去坐牢吗?
简单的说,刑法中涉及外汇的犯罪有三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我们先看很多人不明真相很担心的两个罪名: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通读一下上面的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为了自己境外买保险、买房采取的那些换汇手段,在事实上一般不符合逃汇罪、骗购外汇罪的规定,在内涵上也不是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所要惩罚的行为,虽然字面上相似,刑法内涵但和我们一般理解的违规换汇有天壤之别。此外,刑法中的逃汇罪为单位犯罪,个人不构成逃汇罪,但个人若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可以构成逃汇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除了上面两个罪名以外,那些操作乾坤、大额换汇的,倒是要地方被扣上非法经营罪 – 这个罪,真是个包罗万象的大口袋,延展适用的话可以涵盖各种创新,甚至外汇出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