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国庆提出工资翻倍合理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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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17:08

原创 沪司宣 上海市司法局

近日

浙江杭州的一对年轻父母

被自家的月嫂搞得焦头烂额

十一当天下午

月嫂突然提出工资翻倍的要求

宝爸在网上的帖子中表示,家政服务13825404095月嫂是老婆表姐的朋友以前请过后介绍给自己的,当时没有通过家政公司签合同,是私人请的。

宝爸的态度很明确,加工资或者给红包都可以理解,关键是要提前说明。谁家钱是大风刮来的,该花的钱愿意花,不该花的一毛也不花。

帖子发出后

引发网友的热议

月嫂节假日讨要双倍工资

合理吗?

不少过来人表示

确实是这样的

遇上传统佳节,双倍三倍甚至更多

这是行业内默认的规矩

但一般都会提前告知

@胖的可爱:我了解的月嫂节假日都是三倍工资的,合同有签么?看合同。

@小王太太:我的预产期碰到了清明节,订的时候就告知我了法定节假日要三倍工资。

@萝卜干吃伐:要加的,我之前和月嫂闲聊她就说中秋国庆过年这种法定假日要加工资的,得亏我没遇上假日。

不过也有网友说

从法律角度来说

节假日是不用多给工资的

@匿名:我学法律的,月嫂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节假日不用多倍工资的,难不成雇主还给月嫂买五险一金啊?!

@南城以北: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涉及到法定节假日三薪问题,应当家政公司支付。而你和保姆是雇佣关系,适用民法,合同法。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也不享有法定节假日。

@匿名:楼主主要生气的是没有提前打招呼,不然提前说了你们也好有所准备,一般签合同的都会写明特别是服务期间遇到节假日的,如果私下请的也应该提前说明,但是月嫂也是份工作,哪怕要三倍工资都是合理的,矛盾还是因为没有提前量所以让你们觉得接受不了!

这位网友的经历

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找月嫂,签订合同很重要

月嫂节假日讨要双倍工资合理吗?

宝爸宝妈该不该付这笔钱呢?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Q1·

聘请月嫂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市面上很多都是家政公司提供月嫂供宝爸宝妈选择,宝爸宝妈选定月嫂后,被选中的月嫂受雇进入家庭,提供母婴护理等婴儿照护服务,宝爸宝妈按约定将报酬支付给月嫂,月嫂仅在宝妈月子期间提供服务,待月子期结束后月嫂就离开雇主家庭,经过一段时间休整后重新通过家政公司寻找下一个雇佣家庭。

因此,月嫂与宝妈宝爸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中介服务关系,家政公司为月嫂提供工作机会,促成宝爸宝妈与月嫂的雇佣关系的建立,本质上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Q2·

月嫂索要节假日双倍工资合理吗?

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节假日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工作,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获得额外的工资,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

但月嫂与雇主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节假日是否有额外的劳务报酬应当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遵从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节假日有额外劳务报酬的,那么雇主就应当支付,若合同没有约定的,那么月嫂无权索要额外的劳务报酬。

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也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月嫂经家政公司推荐后与雇主建立劳务关系后,家政公司即完成了服务,因此月嫂无权向家政公司索要所谓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

劳务派遣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由派遣公司派入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而月嫂与雇主、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建立的均非劳动关系,因此月嫂的工作也不属于劳务派遣。

Q3·

谁有权享受双休日双倍节假日三倍工资?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为三种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常见,也就是通常的做五休二、朝九晚六。综合工时制通常称为做一休一、做二休二等。

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获得额外工资报酬的权利,即双休日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权利。具体为:不论何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参加工作的,都有权获得三倍工资。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获得补休的,有权要求双倍工资。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享有休息日工作的双倍工资。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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