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请育儿嫂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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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8 01:07

成都请育儿嫂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

2018-05-15 17:53

  近日,广州一女保姆在“遭绑架”后,以此向雇主索要10赎金,虽然最终被警方识破为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但女保姆黄某最终还是被依法刑事拘留。无独有偶,去年5月陕西也发生了一起保姆开车出门买菜被绑架的事件。这不禁让很多准备请育儿嫂住家服务的家庭打起了退堂鼓,请护理员要是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其人身损害,自己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一般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的情况。成都育儿嫂护理员很多都是白天单独在家带宝宝,遇到这种风险的可能性会比较高。那么在尽最大努力避免出现这些状况后,依然发生了针对成都育儿嫂护理员的人身损害事件,这个时候责任应该如何明确?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雇主与成都育儿嫂之间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是个人雇佣育儿嫂,单独签署协议或者口头约定,就属于较典型的雇佣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一种有偿劳动服务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育儿嫂不隶属于接受服务的雇主一方,但在工作内容上受雇主的支配、安排和调动;而雇主要是和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协议,那么劳动关系就转移到了家政公司与育儿嫂之间,她们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家政公司对成都育儿嫂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及管理、处罚的权利。所以这里先明确一点,私签育儿嫂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按相关规定,如果私签成都育儿嫂,在从事护理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这种损害要是来自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那么育儿嫂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但实际情况呢?往往对成都育儿嫂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这就导致了不管是不是雇主的责任,一旦育儿嫂发生意外,赔偿权利人都会要求其赔偿。浙江慈溪就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名自称快递员的男子骗开门入室抢劫,用刀刺伤了保姆颈部,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行凶者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死者家属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通过将雇主告上法庭获得了2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雇主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就叫做无过错责任。

那么,家政公司请育儿嫂又有什么好处?首先,相比个人来说,家政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更强,它与育儿嫂之间建立了主要的劳动关系,那么在发生意外造成育儿嫂的人身损害后,就可以承担更多的赔偿甚至是全部赔偿;其次,正规家政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给外派人员购买意外险,这样也能大力缓解双方的赔偿压力。

所以,成都育儿嫂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参考民法法规,还要符合劳动法法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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