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保洁员拖地摔倒骨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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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19:13

现在一些家庭会请家政服务人员

上门做一些家务

如果在家政服务过程中

家政人员受伤

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孙某是一名即将待产的产妇,保安保洁13825404095由于自身不便,2020年8月4日,她通过家政公司找了家政服务人员赵某上门,三方也签订了一份《家政用工协议书》。赵某在孙某家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晚上18时,从事家政服务的内容为烧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家务。

2020年8月6日下午,赵某光脚在孙某家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某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起来。但因孙某是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故孙某马上打电话通知了赵某的丈夫将赵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下极骨折。期间,赵某共计支付医疗费10853.92元。孙某考虑到赵某是在其家工作时受伤,为补偿赵某的损失,孙某支付给赵某8000元。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

事后,赵某认为其摔倒系因被告孙某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故应由雇主孙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家政服务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并为其购买保险,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赵某遂将孙某、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受伤谁之责

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只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保险的购买,合同里是约定家政公司可以配合雇主和家政人员去购买保险,但并不是购买保险的义务人, 据此认定家政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家政人员,在从事拖地此类打扫卫生的一般家务时,理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孙某作为雇主,并未让赵某从事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事项,且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发时,家政阿姨在拖地时没有穿鞋,法院审理,作为家政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受伤,雇主在这中间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给您提个醒

法官提醒,家政人员在为雇主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观察工作环境、使用安全合规的服务工具,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意外保险,用以降低风险。

作为雇主,首先应做到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其次不应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家政人员提供劳务,同时应当善意提醒劳务者注意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保洁员拖地摔倒骨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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