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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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8 22:41

甬公海治〔2019〕(1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家政服务13825404095规范我区保安员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辖区内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识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和规范海曙区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服装穿着、保安服务标志佩戴行为。清理并处罚一批违法违规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强保安行业管理和规范,提升保安行业和保安队伍整体形象。
  二、工作重点
  要求各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必须穿着、佩带中国保安协会确定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服装、标志以及车辆、相关装备上只可使用“保安”、“物业”以及相关单位名称字样,其他字样不得使用。清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标识、字样。重点清理保安从业单位或保安员使用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卫、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相类似的制式服装、标识和文字。
  三、职责分工
  全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清理规范工作由治安大队负责。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商场物业)和各镇乡街道相关安保人员的服装、标志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属地派出所负责。
  四、时间安排
  全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清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区内保安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商场物业)政府单位进行走访,开展排摸,下发告知书,可采取集中开会和上门宣传的方式发动保安服务相关单位配合此次清理规范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根据前期排摸情况,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指导保安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对发现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
  (三)清理整顿阶段。对违法违规配置、穿着、佩带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未予以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全行业通报。
  (四)长效管理阶段。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落实长效巡查机制。结合日常走访、接处警及其他工作,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保安员及时指出,并责令相关保安公司立即改正,屡教不改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部署。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规范工作是推进保安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保安队伍形象,增强保安行业的荣誉感、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尽快部署整治规范保安员服装管理工作,全面排摸,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要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同时要充分发挥保安服务行业和保安相关单位自律职能作用,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规范工作,对销售、配置、穿着违规违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要逐一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认真执行保安员着装规范要求,做好保安员服装管理工作。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根据各自职责,要结合日常工作,定期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进行整改,屡教不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各单位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参照《违反保安监管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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