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吵过程中,如果一方情绪激动,导致脑出血,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长丰县法院双墩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吵架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激烈吵架引发脑出血
赵某原是某小区保洁人员,刘某是该小区保安。2022年9月18日,赵某在垃圾清运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赵某摔倒在地。
后赵某突发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伴头痛、口角向右侧歪斜等症状,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
因病情危重,赵某被转院住院治疗。2023年1月赵某因救治无效身亡。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所属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不如年轻人、更易受到伤害是一种常识,赵某系一位72岁老人,刘某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遇见到争吵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赵某情绪激动、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尤其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在赵某摔倒后,刘某有“拿砖头要砸赵某”的行为,虽被制止,但无疑加剧了赵某的恐慌并进一步导致其情绪激动。
事发过程中,刘某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赵某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赵某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历记载,“3小时前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后突发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于外院查头颅CT示右侧基底区出血”,其在纠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突发疾病并最终救治无效死亡。虽治疗时长达110余天,但均是围绕赵某因案涉纠纷引发的脑出血及术后的康复治疗且未中断过,可以确认刘某的争吵、推搡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未中断。因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保安担责3成 物业公司赔偿15.9万
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仅应当定期体检排查异常情况,而且在感到身体不适时,更应当结合自身状况选择及时就医治疗。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双方发生冲突,赵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为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兼顾法理与情理,最大限度争取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15.9万余元。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友善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本起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及其家庭陷入困境,令人惋惜。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与人为善,遇事时控制好情绪及言行,避免不幸的再次发生。(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