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政服务13825404095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发展非常迅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是困扰家政服务行业的一大难题。日前, 上海奉贤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育儿嫂离职产生的纠纷案。育儿嫂辞职,宝妈要求退还服务费
2020年4月,初为人母的小玲与上海一家政公司接洽,希望公司为其推荐育儿嫂。小玲支付了3000元费用后,家政公司按照要求,推荐了3名育儿嫂,试用后均不满意,直到第四名育儿嫂刘妈来到小玲家。
虽然刘妈没有相关的育儿资质,但因小玲产假即将到期便予以留用,并签订《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
刘妈在小玲家做了一个多月的全职育儿嫂。6月的一天,刘妈因身体不适,向小玲提出辞职。小玲无奈结清工资后,刘妈便从小玲家离开。之后家政公司又先后推荐了5名育儿嫂,但都没有达到小玲的要求。小玲多次去找家政公司,询问事情进展。但公司回复极慢,态度消极。
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未果,小玲遂以家政公司推荐的育儿嫂不具备职业素养,且没有完成家政服务内容为由,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解除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应服务费用2638元。
被告家政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合同应为居间服务合同,且合同并未约定需要在服务期内为原告提供服务人员更换的要求。在第三人离职后,因原告不配合被告推荐,才停止推荐服务,故被告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服务费。
▲配图,图文无关法院判决家政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政公司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家政服务内容,如何进行认定?法院认为,实践中一般依据当事人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内容进行认定。
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上看,被告将刘妈推荐给原告,为原告提供照料小孩的服务,而被告对该服务内容进行管理,包括对刘妈的服务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部分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第三人进行调换。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家政公司与小玲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家政公司在2020年5月为小玲推荐刘妈从事育儿嫂工作,并且留用。但刘妈却在合同签订后仅一个多月便离职,按照合同的约定家政公司应当继续提供推荐育儿嫂的服务。虽然家政公司在刘妈离职后也曾向小玲推荐数名育儿嫂人选,但均未得到小玲认可。之后,家政公司就未再向小玲提供服务。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认定:家政公司在服务期限内,未向小玲提供相应的服务,小玲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于该案开庭之日,即2020年10月27日解除。但考虑到家政公司在刘妈辞职后也先后向小玲推荐了数名育儿嫂,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故判决家政公司退还小玲部分服务费用2000元。
判决后,家政公司提出上诉。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上海一中院认为,居间合同系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涉案合同系约定了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及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并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作为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在向被上诉人推荐数名育儿嫂人选均未得到上诉人认可之情形下,亦应以积极沟通的方式继续提供推荐育儿嫂的服务,而非擅自停止服务。现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按约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上诉人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