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月嫂请到了法院 法官调解当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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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7:57

中新网新疆新闻10月9日电(王江涛)“真的是太感谢马法官了,家政服务13825404095经过你的调解,终于把我的工资讨回来了!”当事人杨某激动地对马刚法官说。2024年10月9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2年7月15日,马某通过伊宁市某保姆家政公司招一名育婴师于8月份帮助其妻子照看2个月大的孩子。伊宁市某保姆家政公司根据马某的要求,于2022年8月3日为马某选派了月嫂杨某,并约定8月份工作时间为26天。然而,杨某在为其照看婴儿时,由于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杨某直到11月2日才离开马某的家。在杨某照看孩子期间,马某只向其支付了2900元工资,剩余的工资一直未付。杨某多次向马某催要剩余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

马刚法官承办此案后,认真查看卷宗,深知当事人付出了自己辛勤劳动和汗水换来的报酬,却一直无法兑现。10月6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庭审上,原、被告争议较大,原告杨某主张其是带睡照看孩子,应按照带睡的工资支付,而被告马某辩称他当时与家政公司协商的不带睡照看孩子,应按照不带睡的工资支付。法官在庭审上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工作,析法明理,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从人性化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事情的利弊,最终促成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剩余的1500元工资。

法官提醒

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有关劳务关系的证据和材料,最好能与雇主签订劳务协议,对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工作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等证据材料将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凭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涉案的数额并不大,但司法为民没有大案小案之分,特别是本案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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